今天,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下面,我谈几点学习体会。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普遍改善、家庭财产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日益迫切。在这种形势下,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
实施物权法,最根本的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要突出把握好以下几个重大问题。
第一,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的权利义务观念。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特别要认识到: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第二,要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必须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落实物权法关于国有财产权的规定,下大气力解决好国有财产保护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攻坚力度,坚决消除各种体制性障碍,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形成更加公平、更加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三,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杜绝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违法拆迁等行为。
第四,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配合物权法的实施,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抓紧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发挥民商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抓紧做好物权法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要完善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完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征收征用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努力从制度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施物权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抓紧抓好。
一是要广泛开展物权法的宣传教育。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宣传物权法的立法主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尤其是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为实施物权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j要利用实施物权法的有利时机,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
二是要加强对实施物权法工作的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实施物权法,全面落实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法律要求,正确处理行使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运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增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物权法的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物权法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三是要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实施物权法。各级政府要按照物权法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物权法,妥善处理物权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和拓宽法律服务,公正有效地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自觉性,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局面。
(这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