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宁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大学
2020年7月26日
附件
宁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测试等活动的校内实验工作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及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的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学校各类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都应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聘任、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并纳入各单位综治考评和业绩考核,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校、院(重点实验室、所、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验室准入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管全校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设备安全、辐射安全等工作;
(四)组织和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
(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
第八条教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在制定和审查实践教学大纲时,将实验安全教育内容列入计划;
(三)对于新设实验教学项目和本科生参与的创新实验项目、毕业论文设计,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并督促各学院和科研单位实施;
(四)在教学实验室规划与建设中,优先考虑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
第九条科学技术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组织、督促、推进科研实验室师生安全教育;
(三)建立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指导、组织、监督各教学科研单位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安全风险和防控措施进行预先评估;
(四)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保卫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全校安全工作体系;
(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及其所在建筑物的消防、监控及报警设施的配备和正常使用,并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三)协同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并协同监管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校各类实验室消防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其他相关检查;
(五)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处置和调查。
第十一条后勤集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公有房的管理规定,负责实验室装修改造、修缮项目的审核与实施;
(二)负责实验楼的水电维修,保障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
(三)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快速处置和抢救工作;
(四)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设置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及其下设研究所(中心)两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六)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中心(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本中心(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完善实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三)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房间)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方案、实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
(二)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人员准入和危险项目风险评估,落实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三)接受上级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的所有人员(包括非本校人员)有责任监督并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通过主动学习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严格按照实验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接受安全检查、开展隐患整改;落实值日制度,保障实验室整洁。
研究生导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须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和实验中心(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应对承担化学、生物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该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以及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过程。
(二)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由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等托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严格的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必须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开展相关工作;要在涉辐场所设立安全及警示标志,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涉辐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做好涉辐从业人员的防辐知识培训与安全防护工作,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压力容器主要包括装有各种气体的气体钢瓶和高压灭菌器、高压釜等。
(二)气体钢瓶必须附安全证书或电子二维码,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符合标准才能使用。不同气体的气瓶应有涂色标志;气瓶必须分别直立固定在专用架上或置于专用气瓶柜中,必须远离火源、电源、热源、易燃物、油污物,防止日光照射;各类气瓶及气瓶存放室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泄漏。
(三)使用高压灭菌器及高压釜等压力容器的实验室应事先备案,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指定专人记录并检查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检修情况,接受政府授权的压力容器检测机构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实验用品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责任到人。凡从事危害性生物毒剂或转基因生物等方面研究工作,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室必须严格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加强知识和操作合格培训,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丢失、泄漏、扩散导致生物感染事故的发生。
(二)实验动物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饲养管理。
(三)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生化废弃物要进行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实验生物废弃物要实行低温分类存放,做好包装和标识,定期由学校委托的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集中处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废弃物处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以及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期由学校委托的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集中处置,各实验室定期送往就近的危废品暂存处。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重点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过久、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精密、贵重仪器须配备UPS补电设备,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要节约用水用电,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应急救护包、防烟面具、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根据实验条件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慎用明火。实验室内有爆炸性粉尘、气体和在使用易燃类物质的实验室严禁用明火;在储有危险品的实验室和仓库周围严禁使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
(四)各单位要制定防盗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各实验室的监控系统应与学校安保系统联网。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对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要归类存放,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不同学科性质,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二)学校负责对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培训。
(三)各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四)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监管,让学生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知晓应急电话、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各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和应急处置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学院、实验中心(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形成校-院-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每周全面检查实验室1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两周对全校实验室全面检查1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基建处和后勤集团等部门,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每学期至少2次,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应急保障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二)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厘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强制性停止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九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单位、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协调各单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学院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保卫处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处罚措施
(一)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程操作,发生轻度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和个人,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据事故的调查报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宁大校发〔2014〕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