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管理工作,保护教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勤俭节约、适度配发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岗位(工种)的专职教职工。 第三条 负责购置、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工种范围、发放标准及应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教职工人数,每年年末向学校申报下年度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经费预算计划,由计财处提交学校审批。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每学期发放一次。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享受劳动保护用品教职工的名单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发放。 第五条 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配发给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
第六条 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职工,停发易耗损劳动保护用品(手套、毛巾、肥皂等);病假在半年以上和停发工资的,停发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教职工的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配发,原岗位(工种)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收回或作价处理给个人。由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岗位(工种)调整到非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岗位(工种)的教职工,停发劳动保护用品,原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作价处理给个人或收回。
第八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应将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不愿交回的可作价处理给个人。损坏、丢失的要作价赔偿。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劳动保护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价办法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制定。收取的作价款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一条 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要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发放卡、册,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凡违反规定发放造成劳动(工伤)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独立核算和校内企业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配发。 第十三条 原宁夏大学、原宁夏农学院配发给教职工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如皮衣、棉皮鞋、防寒服、防护镜等)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新标准配发。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舞蹈教师的服装费由院(系)专用经费解决,保卫人员(含校卫队)的服装由学校划拨专款购置。 第十五条 校内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属学校发工资的由学校配发;属用工单位发工资的由所在单位配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大校发<1999>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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