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上报出租出借公有房屋相关情况的通知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2017〕8号
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摸清学校公有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根据财政部门关于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的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出租出借房屋范围
产权性质隶属我校的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多功能厅、实验室、微机室、教室、语音室、运动场馆、学校周转房、学生公寓、食堂、生活服务中心,以及公用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等。
二、统计上报要求
(一)应报必报。凡是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屋,无论产生费用与否,是否有合同约定,均需上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我处将根据各单位报告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凡瞒报、虚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上报学校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认真填写《宁夏大学固定资产(公有房屋)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纸质版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与出租出借合同复印件一并于5月10日前报至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房管科(贺兰山校区主楼1515室),电子版发至邮箱2045385169@qq.com。(联系人:周华 电话:2061130 内线:6130)
特此通知。
附件:宁夏大学固定资产(公有房屋)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