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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2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使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根据《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宁夏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宁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仪器设备对外服务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审批程序:教学仪器设备报教务处审批、科研仪器设备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审批不得擅自利用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对外提供服务。否则按《宁夏大学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宁夏大学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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