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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回收拆解废弃电器 及电子产品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统一回收拆解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相关事宜的通知

宁财(资)函[2014]251

各市、县(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全面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14]63号)精神,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将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经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批复准处置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使用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14]63号)要求,自行联系回收处理企业处理,并向处理企业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详见附件),并报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要妥善保管资产处置批复和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回收单据,作为单位账务调整的凭证和企业领取环保补贴的依据。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具体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执行。目前,经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全区符合该项资质的企业是: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0951-4090162)、和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0951-4673607),请各单位实时关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布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名单,以便业务联系。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14]63号)文件要求,不得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和个人回收处理,不得未经审批随意处置电器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9月5日

上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