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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公用房屋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2-06-0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宁夏大学公用房屋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学校公用房屋调整、分配管理,提高学校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建设部等部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标准》(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和《宁夏大学公用房屋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校发20102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用房屋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屋按照“依据标准配置、学校调配管理、单位合理安排、奖励处罚并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调配。
第三条本细则房屋的面积,指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道、厕所及楼寓值班室、配电室等公用面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任务
第四条学校公用房屋调整分配与管理工作,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由校长或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学校公用房屋调配管理领导小组,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为小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职责分工
分管副校长职责:负责学校公用房屋的全面工作。安排公用房屋调配管理的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公用房屋面积的核定;依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配备标准,对公用房屋提出分配、调整建议;负责经营性用房的租借工作;负责学校公用房屋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负责学校公用房屋调配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公用房屋使用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校长办公室:协调公用房屋管理、分配事宜。
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负责教室、实验室等公用房屋的建设规划,参与教室、实验室定额标准制定工作。
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公用房屋建设规划、新建及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公用房屋定额面积与核算方法
第六条行政部门公用房屋定额面积
1、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部门公用的会议室、文化活动室及因工作需要专设的档案室、保密室等,由学校公用房调配管理小组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有关标准,统一安排、统筹使用,以保证工作需要,不列入单位定额面积。
3、临时机构办公用房,根据实际需要由资产管理处协调安排,机构撤销后其用房收回学校。
第七条 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一)学院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同职级行政人员的定额面积确定。
(二)学院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
依据在编教职工人数核定,其定额核算见表3。
表1 学院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核算表
职工人数(人)
<50
51~100
≥100
会议室面积(m2
60
90
120
(三)学院资料室用房定额面积
依据在编教职工人数和理工科、文科类别核定,其定额核算见表4。
职工人数(人)
<50
51~100
≥100
理工科(m2
100
160
200
文科(m2
150
240
300
表2 学院资料室用房定额面积核算表
(四)专用教室、实验室定额面积
1、专用教室、实验室定额面积
根据国家有关学生专用教室、实验室面积标准,结合学校学生专用教室、实验室房屋现状(生均3㎡),其核算公式为:
D=3SK
其中:S为学生人数;K为调整系数。根据学科差异,调节系数k的设定参见表5。
表3 不同学科类别调节系数k
调节系数(k)
适 用 学 院
1.7
音乐、美术、体育
1.5
理工科各学院
1.0
数计、资环、预科
0.5
继续教育
0.2
文科各学院、国际教育、研究生院
承担学校实验中心的学院,按实验中心面积6:4计算。即60%计为学院专业教室、实验室面积。
2、重点实验室用房定额面积
各类重点实验室用房定额面积由资产管理处与科技处、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其用房不计入学院定额用房总面积。
(五)学科建设用房定额面积
国家级重点建设学科用房40㎡/个,部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用房30㎡/个,博士点用房10㎡/个,硕士点用房8㎡/个,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科研单位用房面积及定额标准
(一)科研单位领导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同职级行政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核算。
(二)科研人员工作用房(含实验用房)面积定额核算见表7。
表4 科研人员用房定额面积核算表
科研类别名称
面积(m2/人)
科研类别名称
面积(m2/人)
文科类
17
自然类
38
政法、财经类
28
技术科学类
46
(三)科研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视教学任务和公有房源适当增加公共服务用房面积。
(四)科研单位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专门研究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安排1至2间用房。
(五)科研单位的图书资料原则上放在图书馆共享共用。因特殊需要须设专用图书资料室时,视藏书和公用房源情况,适度调配图书资料室用房。
(六)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用房,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数量及对房屋的需求,由教务处与资产管理处核算核定,报学校公用房屋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调整安排。不列入科研单位定额用房。
第九条 直属单位用房定额面积
直属单位行政办公人员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同职级行政人员办公用房面积确定,其它用房按照学校规划统一安排。
第十条 附属单位用房定额面积
附属单位行政办公人员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同职级行政人员办公用房面积确定,其下属部门(中心)的办公人员随部门(中心)办公,不再另行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用房、各类公寓用房、经营性用房的管理按照《宁夏大学公用房屋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由于房间面积不可分等因素,允许定额面积与实际面积出现10%的误差,在此范围内视为符合定额面积。
第四章 公用房屋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公用房屋的日常分配与调整,经学校公用房屋管理调配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资产管理处下发公用房屋调整分配通知书,相关单位按通知内容及要求进行交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接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经学校公用房屋调配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期交接。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合理安排使用学校定额分配的公用房屋,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公用房屋使用协议。因特殊原因(如新增机构、人员等),需要调配用房时,用房单位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公用房屋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调配。
第十五条公用房屋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和租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确因教学、科研或办公需要改变结构或用途时,需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对借故不交、无故拖延或擅自占用公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搬出。对拒不搬出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公用房屋的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学校分配的公用房屋,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先保障教学、科研用房,后安排办公用房。对超定额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或将教学、科研用房改为办公用房学的单位,不再补充新房。
第十八条学校采取“以奖代补”措施,发挥公用房屋资源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激励作用。对于在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立项有新突破的单位,特别是获得了国家“973”、“863”计划等项目的,学校在教学、科研用房上会给予更大支持。
第十九条对自觉执行用房规定,日常管理规范,房屋利用率高的单位,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保障其新建公房;对无视规定,日常管理、使用混乱,问题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仅用于规范各单位用房的定额标准。具体使用事宜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若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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