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统一管理,使其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和良好维护,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原国家教委、计委和建设部1992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是指利用使用权属于宁夏大学的土地建造的各类房屋。学校公用房屋按照房产使用性质分为六类:1、学校行政用房;2、学院(中心)用房;3、科研用房;4、公共服务用房;5、各类公寓用房;6、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的配置与使用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实行“学校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公用房屋的一级管理单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负责对学校公有房产进行面积核定、定额配置、整体调整等管理工作。各学院(处、部、中心、所、馆)是学校公用房屋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各类公用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屋的分配以“整体配置、协议约束、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各单位用房按定额配置,首次定额配置用房单位如有多余用房,采取有偿使用或学校收回调配。
第五条 为提高公用房屋使用效益,结合目前学校公用房屋的使用现状,对学校现有公用房屋的调配成立宁夏大学公用房屋调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今后,有关公用房屋分配使用事宜,先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根据需要提出调配意见,再由宁夏大学公用房屋调配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公用房屋调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单位公用房屋具体定额标准以及超额收费、缺额调剂的标准,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现状提出意见,经公用房屋调配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宁夏大学各类公用房屋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另定)。
第七条 学校行政用房:是指各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行政用房根据部门人员编制,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或有偿使用”办法。
第八条 学院(中心)用房:是指各学院(中心)用于教学、实验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院系(中心)党政办公用房屋、资料室、会议室、教师办公用房屋、专用教室等。学院(中心)用房按照教学、实验及办公等需求,按学生人数、在编教职工人数等进行整体定额配置,实行“定额补贴、协议约束、有偿使用”。
第九条 学校公共实验中心用房,其公共课实验教学用房部分,作为公共实验平台,不计入所属学院定额面积,学校专用实验教学用房及办公用房屋须计入所属学院定额面积。
第十条 科研用房:是指以宁夏大学为依托单位立项建设的各类科研机构(以批准文件为准)用于科研实验和管理的实验室、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科研用房实行“统一管理、按需申请、协议约束、有偿使用”。省部级以下的科研机构用房纳入学院管理,省部级以上或省部级以下学校直属科研机构的用房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公用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报告厅、体育活动场所、附属用房等公共活动平台。学校参照国家规划建筑指标,结合实际承担的服务任务配置房产资源,实行总体调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使用、管理。公共活动平台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会议、学术报告等活动的前提下,可对校内或社会开放运营,收取有偿使用服务费。
第十二条 各类公寓用房:是指学生公寓、教职工单身公寓等。学生公寓由后勤集团负责调配;教职工单身公寓及学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各校区临街门面房、各类商店、幼儿园、招待所等利用学校的公有房产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在学校没有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之前,该类房屋由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管理。各类经营性用房,在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协议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对各单位配置的公用房屋实行协议管理。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定期与用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配置用房额度。用房单位在办理相关用房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调整及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须将用房交还原单位,特殊情况(如:返聘已退休教授的科研用房)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为便于学校公用房屋的信息化管理,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屋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以便及时更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公用房屋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加层、拆除和增加隔断等工程项目。如确需进行上述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为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