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备的报废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我校设备报废及报废设备回收、利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最大限度的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报废的审批、报批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工作,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 设备报废的条件 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期超过自然寿命,确已丧失效能者。 (二)由于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三)因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益低,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且无利用改造价值者。 (四)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者。 (五)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六)因国家标准改变,不能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又不能改制达标的。 (七)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不属报废范围,按《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赔偿事宜。 第四条 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一)设备报废的申请:要报废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大学设备报减申请单》一式三份,并依据设备价值进行技术鉴定。 (二)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一般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由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贵重仪器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由设备主管校领导、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处长、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设备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小组要出具书面意见,填写在《宁夏大学设备报减申请单》上。 (三)报废设备的审批: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设备科复核,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处长批准。 固定资产设备(500元及以上)的报废:设备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设备处复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贵重设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报废设备的销帐及回收 (一)根据批准的《宁夏大学设备报减申请单》,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要及时办理报废设备的台帐注销手续。《宁夏大学设备报减申请单》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统一移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报废设备的销帐手续。 (二)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组织统一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1.所回收的废旧设备应立即入废品库,废品库应严格按照库房管理条例加强库房管理。 2.入库废旧设备应及时建立废品帐,分类分列摆放。对于可利用的物品,应建立调用手续。 (三)使用部门按已批准的《宁夏大学设备报减申请单》将报废设备交至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指定地点,并办理移交手续。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接收到报废设备后,要喷涂明显标志,应在已批准的《宁夏大学设备报减申请单》上签写 “已回收”及接收人的姓名和日期。 第六条 报废设备的处理 对申请报废的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能调剂使用的尽量转帐,物尽其用。 (一)报废设备处置的审批程序: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列出明细表并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确定处理原则,报主管副校长批准,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共同进行处理。 1.在执行前,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应将报废设备明细表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布,以便各部门选择,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2.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应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负责组织对所要处理的设备进行必要的评估、确定价位 ,并组织废旧物资经销商看货、竞价拍卖。 (二)报废仪器设备回收残值的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回收款项上交计划财务处,列入设备维修基金。 (三)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应加强全校报废设备回收和利用工作,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经各学院(系、部)、各单位和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的批准。在报废设备回收处理过程中要做到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防止回收设备的丢失。 (四)报废设备的再利用: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如需利用报废设备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公益活动,由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使用部门要单独建帐。 第七条 报废工作的时间 为便于工作,每年集中安排二次报废、回收工作,即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