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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提高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率,避免或减少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设备、器材有关管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认真执行设备物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器材实行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主管部门经调查落实后,将根据具体情节损失大小,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应赔偿。情节严重者,除赔偿外,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仪器设备、器材因使用年久等自然损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第二章赔偿原则界限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一)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
(二)不听从指挥、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没有经过培训自行操作造成损失。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挪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四)未了解仪器性能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五)指导教师、实验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指导错误,工作失职造成损失。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失或丢失。
(七)两用物品保管不善或使用中丢失。
(八)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九)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仪器设备器材被盗、发生水、火灾等造成损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二)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出现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水、停电、电源故障)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器材保管工作中的正常损失。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在使用和管理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轻微损失。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三)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已做了防范措施,经保卫部门确认外盗的。
第八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按下列各条执行:
(一)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由当事人赔偿,若涉及多人,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进行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三)对于两用物品(如数码照相机、摄象机、笔记本电脑等)的损失(不能修复)或丢失,根据丢失原因可按市价赔偿。
(四)私自借出实验室或本单位的办公设备(如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损坏或丢失,根据新旧程度以原价折价赔偿。
(五)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精密仪器损坏,查清事故责任后,要根据原值20%—50%赔偿。
(六)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去残值(丢失的不减)计算赔偿。一般机械产品按20年耐用期折旧,一般电子产品按10年耐用期折旧,计算机及数码产品按7年折旧,超过耐用年限的只收残值。也可由当事人购买型号、规格、性能相同的物品交设备与物资管理处验证顶帐。
(七)仪器设备因局部损坏、丢失而使整体报废的,其损坏价值按整体价值折旧计算。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或管理员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并向保卫部门报案。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填写《宁夏大学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单》,会同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查清责任,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精密、贵重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由学校组织专案组立案严格查证处理。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零星器材、易耗品的损坏、丢失,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审批。
(二)低值仪器设备,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初审,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审批。
(三)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经院(系)、实验中心领导和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核实签字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报损处置需按国家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赔偿费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凡经处理已确定赔偿金额的,要在一月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赔偿人向计划财务处缴纳赔偿费。如赔偿金额数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者,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可分期赔付。借故拖延不交者,由计划财务处在工资中扣除。离校人员赔偿金未付清者,不能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的赔偿费由当事单位负责催交。毕业前仍不赔偿者,可扣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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