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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设备物资管理员工作职责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高校设备、物资是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为规范我校设备、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设备、物资管理员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设备、物资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使其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设备、物资(家具)实行分级(一般为三级)管理。各院(系)、各单位要依据《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宁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宁夏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宁夏大学家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物资专(兼)职管理员”(以下简称“设备、物资管理员”)。设备、物资管理员在本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设备、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备、物资管理员是高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配备设备、物资管理员时要充分考虑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保证管理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若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时,新、老设备、物资管理员要及时办理“账”、“物”、《宁夏大学设备物资管理业务联系卡》等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要在移交清单及业务联系卡上签名,并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设备物资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习国家有关设备、物资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学校设备、物资管理规章制度,熟悉高校设备、物资管理业务,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代表本单位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物资,统一办理设备、物资的申购、验收、入库、调拨、报减等工作。

第六条凡属设备、物资,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货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如何,均为学校资产,都应当建档入账,统一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物资二级总账、分户明细账、分类明细账。协助、监督本单位设备、物资三级管理,建立健全三级分户账(卡)。每年十二月底进行一次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物资(家具)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八条做好调离人员设备物资的移交工作。协助做好上级布置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九条加强本单位在用仪器设备、物资(家具)管理, 协助、监督本单位设备、物资三级管理。提高本单位仪器设备、物资(家具)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特别是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运用计算机进行仪器设备、物资(家具)账务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设备物资管理员职权

第十一条 了解、掌握本单位仪器设备、物资(家具)及其附属仪器设备在相关学科中的作用。征得本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的同意,有权在本单位内部调配设备、物资,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有权督、查设备物资领用人的设备物资使用状况。

第十三条 对任何违反设备、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杜绝个人长期公物私用的现象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宁夏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设备、物资二级管理单位按本条例执行,执行中,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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