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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依法采用行政和经济措施实施有效管理,优化配置,保障安全和完整,提高仪器设备综合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凡属学校产权的仪器设备,无论使用何种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经费或者基金、贷款、自筹等)购置的设备,以及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调入、自制、捐赠等)的设备,都要经计划财务处、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四条 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是本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全校仪器设备资产的监管权、调配权,对各学院(系、部)、实验中心的闲置、利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有权做合理调配,做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管好、用好、维护好仪器设备。设备主管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用操作规程,以及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奖惩分明。对管理和使用好的单位或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责令赔偿并给予相应处分。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确需调整时,及时与设备职能管理部门协商,做好设备的交接手续,交接不清者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原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第八条 我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学院(系、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为一级管理,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供应、调配、报损、报废、报减、建帐入帐、增减记录、统计报表、调控等管理工作。
各学院(系、部)实验中心由主管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本学院(系、部)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管理为学校二级管理。
各学院(系、部)实验中心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领发、保管、技术资料保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报损、报废、借用、报帐、及本单位仪器设备建帐、入帐等管理工作。
各学院(系、部)下属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为学校三级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界定、管理范围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三类 仪器仪表,第四类 机电设备,第五类 电子设备,第六类 印刷机械,第七 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 文体设备,第九类 标本模型,第十类 文物及陈列品,第十二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 行政办公设备,十六类 牲畜。
第十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或成套设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能独立使用或成套设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软件均在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虽单价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属于批量购置的也应列入同类固定资产。
专用仪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
第四章 计划购置
第十一条 依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安排,各学院(系、部)、实验中心根据财力状况合理布局,分轻重缓急安排仪器设备添置计划。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都要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办理计划审批手续。
(一)批量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价在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含办公设备)由学校招标采购。
批量在5万元以下或者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采购。具体采购办法见《宁夏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需要进行全面规划。5万元至1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由申请购置单位进行论证,写出论证报告,交学校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由主管校领导组织论证。见《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报仪器设备添置计划要按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申购计划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途落实:补充基础实验达标配置的项目;列入学校规划、计划的项目。
(二)具备安装房屋、场地和环境条件。
(三)人员配齐,具备使用和一般维修的技术能力。
(四)提供现有同类设备使用状况和新增设备的理由及利用率。
(五)提供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以及参考厂家和参考价等。
第十四条 利用专项基金、科研经费、单位创收、自筹经费等添置仪器设备,经费落实后,由申购单位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宁夏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申购进口仪器设备均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及落实与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手续。
第十六条 对因错拟计划造成的浪费、错购或缺购,由当事责任单位负责。在执行全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时因数量、型号规格、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在不超过经费分配限额的情况下,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与申购单位协商调整;超过限额10%者,由申购单位写出书面调整报告,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核实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调整。仪器设备规格、性能、型号如有变动,应征求使用单位同意。
第五章 验收与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30天内,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建帐手续。小批量的一般仪器设备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订货要求验收,精密、贵重仪器和大批量(5万元以上)设备由学校组织验收小组和使用单位验收。验收要抓好以下环节工作:
(一)包装及实物数量。外包装是否完好,主件、零配件是否损伤及工具、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或相符。
(二)技术性能。严格按合同要求及技术文件规定,逐项检验测试功能、技术性能是否达标,全机运行是否正常。作出结论后,确定验收,并填写统一规格的验收报告。
(三)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四)合同规定要求(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其按规定的时间来安装、调试、参加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五)对进口设备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六)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由采购单位负责和供货商交涉处理退、换、补及赔偿手续。进口设备验收发现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索赔等相关工作。调拨的仪器设备同样按上述程序办理验收。
第十八条 自制的设备在完成后,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组织初步验收和试用,试用一定时间(3—6个月)再正式组织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技术性能指标和工艺技术条件,资料、图纸齐全,做出结论后办理入库建帐手续。
第十九条 凡与仪器设备有关的随机技术资料均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统一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提供资料查询工作。技术资料包括:维护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线路图、操作规程、安装说明、检修履历单等。
要建立技术资料保管、借用制度,做到资料收集齐全、分类清楚、方便查询。借用要做到手续清楚、归还按时。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管理员凭发票、实物验收单在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入帐,由设备物资管理处统一填写《宁夏大学仪器设备入帐验收单》,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编号,每件仪器设备贴有条形码标签,作为该仪器设备在我校的永久性代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和撕毁。
第六章 保管、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领用出库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全面负责其保管、使用和维护,做好其完好率、利用率和延长寿命的管理工作,发挥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仪器设备较集中的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室应培训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维修组,面向校内各单位开展维修活动。在完成本职维修任务的前提下,也可实行有偿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维修仪器设备过程中,需更换配件时,所购置的配件要在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入帐并调整设备原值,同时申请报废报减原配件,原配件无价值的按新购配件的价格同等值报减报废,以保持仪器设备原值不变。扩充原有设备功能或提高原有设备的配置,以仪器设备的附件验收入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坚持接班人先到岗、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必须完成所经手的帐、物清理交接工作,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监交。调离学校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离岗时,设备管理员必须督促他们结清有关仪器设备手续,相关单位主管领导须确认离校离岗人员结清手续后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否则,由此引起的资产损失责任由相关经办人(批准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设备保管、维护的基本要求:
(一)帐、卡登记齐全完整,帐物相符。
(二)技术资料齐全。
(三)放置有序,干净整洁;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蚀、防震等措施;安全可靠,无滴水(油)、跑气、漏电等现象。
(四)安全制度、借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计量校验等制度要规范。要按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和校验,及时排除故障。本单位不能维修的,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或者聘请计量部门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通用仪器设备要创造条件实行8小时的开放制度。专用仪器设备要提高利用率,实行资源共享,专管共用。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每台仪器的管理要落实到人。有健全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有规程,使用有记录,事故有报告。
(三)贵重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或者指导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操作。不经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准上机操作。
(四)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设备,原则上不能用于实验课。未经计量部门认证的精密仪器做出的研究报告,不能对外出具实验的公证数据。
(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仪器设备排放出的废水、废气、废物要做专门处理,带有剧毒的残液、残汁要有专用的容器存收存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七章 丢失、损坏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使用单位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案;仪器设备发生主体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向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报告,损失严重的要保护现场,迅速组织查找和追查原因。分清责任,做出结论,填写《宁夏大学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均为责任事故。
(一)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操作规定。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及使用方法,轻率进行操作使用。
(三)指导老师、实验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发生指导错误。
(四)违反规定,未履行批准手续,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挪用设备。
(五)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
(六)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第二十九条 事故的处理,按《宁夏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借用、调拨
第三十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学校仪器设备要做到资源共享、协作共用,贵重、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要面向全校和社会服务,实行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证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为前提,办理审批手续,收取有偿使用费。详见《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设备借用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校内各单位互借设备并在校内使用,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短期(2个月以内)借出时,须有妥善的管理措施,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批准备案,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归还时要详细检查,认真做好验收交接工作。如有损坏短缺,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员负责赔偿。
(三)借往校外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向借用单位收取有偿使用费,所收费纳入本单位资金,用于仪器设备专项维护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三十二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对闲置多余、长期不投入使用或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采取校内调拨等措施积极利用,发挥其作用。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浪费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计划审批时严格控制该单位的经费投入。因技术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技术要求;因任务、内容、手段、方法落后本单位不再使用,或其它原因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均可作为多余积压品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进行校内、外(先校内,后校外)调拨。
凡校内机构变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变动,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应按学校正式通知及时组织原单位和变更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理 、交接、回收、调配和分户帐的变更。
各学院(系、部)、实验中心不得跨越本单位自行调配仪器设备,须在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指导协调下进行,以防管理混乱。
第三十三条 因仪器设备性能低下、退化或其他方面原因需向校外调拨的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填写调拨单并附文字说明,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同意、签字,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统一调拨。设备原所在单位管理员到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注销帐目。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设备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才能办理调拨手续,注销帐目。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向外调拨学校的固定资产。严禁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章 报废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较长,确已丧失效能的;因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功能降低危及安全,无法修复改装或丧失修复价值的;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很低,属于已被淘汰的,或上级部门通知的淘汰产品,可进行报废(报损)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和处理:
申请设备报废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单,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技术鉴定,签署意见,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核实或复查后确定报废。
申请设备报废单价在800元至5万元以下的设备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申请设备报废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学校组织技术鉴定,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对精、贵、稀仪器及大型设备,必须经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组织专家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报废仪器设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级审签。
仪器设备申请报废原则上要有残核。报废的残核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统一回收,学校统一处理。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处理报废设备。在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未回收前仍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防止流失。
第十章 帐务管理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不论何种经费、渠道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自制、捐赠), 产权属学校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在计划财务处、设备与物资管理处统一登记入帐,建立设备分类明细帐和分户帐。各院(系)、实验中心要设置口径对应的分类明细帐、分户帐。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代表学校记录全校仪器设备增减变化情况。并定期和各院(系)、实验中心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资产登记入帐和财务报销应按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进行。凭购置仪器设备发票和《宁夏大学仪器设备入帐验收单》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无入帐验收单,财务一律不办理报帐手续。
依据仪器设备的购置票据,单位负责人、验收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在实物验收单上签字方为有效。各种凭证单据必须妥为保管,不得涂改。
第三十八条 接受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前,应按有关规定核定价值,持相关手续到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建帐。
第三十九条 凡丢失、损坏、报废经处理后回收的资金,统一交计划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购置。
第四十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工作。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都要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时间要求,按期准确完成统计和报表。各单位(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计报表,要由本单位设备专(兼)职管理员签字和主管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应与《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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