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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25    作者:     来源:     点击:
宁夏大学文件
文章类型:近日发文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5月27日17:59
关于印发《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大校发〔2008〕98号)
各单位:
《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宁 夏 大 学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学校各单位都要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评估、处置、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各类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五条 学校利用财政收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课题费及其他各类经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植物;
(二)图书资料;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附件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四)行政办公、后勤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五)家具;
(六)无偿调入或捐赠我校的设备和物品(符合上述价格条件);
(七)自制设备(符合上述价格条件),在全部组装完并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的费用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八)大批同类物资、仪器、设备虽不足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各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资料室的图书资料。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类中的固定资产,属学校公用性的财产。
资产管理处依据六类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内容,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按十六类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分工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转让权、处置权等;负责组织学校16类固定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二级管理单位资产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管理职责由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等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分工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参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植物、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的立项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并作好登记建档、产权及账目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构筑物、植物的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土地、在建工程、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工程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各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的管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管理实施细则,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处、部、中心、所、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要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要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员,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标准、制度完善、物账清楚;要健全管理、维修、校验和技术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员应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直接使用固定资产的基层单位(或使用人)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承担该单位(或使用人)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奖罚分明。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好的专(兼)职管理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丢失,应责令其赔偿和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员,在本单位主管固定资产负责人的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其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全部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计划
第十五条 各申购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计划购置。凡属教学、实验用的固定资产,要向教务处提出申报;属科研用的固定资产,要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报;属行政办公用的固定资产,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报。各职能部门对申购单位提交的购置报告及配置进行审核后报学校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批。购置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论证后向学校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及论证报告,学校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其配置及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审批。学校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申购单位提交的报告要从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布局,保证重点或填补学校空白,本着重点投入、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予以审批。经批准的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需增添固定资产的单位,应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依照“精打细算,分别缓急,逐步解决”的原则,编制次年度的购置计划,并在规定时间按有关程序申报。购置计划的变更或用自筹经费临时购置的固定资产,要事先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属于政府投入的专项资金、学校安排立项上报获得批准的项目资金,必须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属于学校自筹以及临时安排购置固定资产的项目资金,由学校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批量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或单价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参照同类物资招标价格共同协商采购。
第十八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改建、扩建、中型以上维修、拆除等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由所在单位(院、所)专人管理,面向全校开放,实行资源共享,为全校的教学科研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效益。在满足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实行对外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资源共享对外服务,要合理收费,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报区物价局审批。所收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统一管理。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率和作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二级管理单位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和调配。对拒不服从调配的单位,学校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用创收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权归本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后勤集团拥有的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属学校资产。依据产权关系明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资产的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后勤集团。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后勤集团签订资产备忘录,相互制约、共同履行。后勤集团资产的建设、验收和管理均要置于后勤管理处的监督、管理之下,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相关资料,进行产权登记,并对资产负有保型、保值和增值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备物资(家具)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对批量招标购置及技术性较高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各单位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建账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购买的图书资料的验收,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购书清单,由图书馆验收、登记、盖章后,方可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基建处根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移交表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房屋构筑物平面图、工程竣工决算书、有关立项批准文件等资料,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凭资产管理处填制的固定资产增加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立项批准概算数暂建固定资产账,待工程竣工决算书审定后,再作账目调整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构筑物等维修工程及植物的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施工协议及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凭工程决算书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房屋、构筑物等有关原始资料和证件,由资产管理处存档保管,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留存复印件以便查用。
第三十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各二级使用单位须建立技术档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及账目设置
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进行分类编号。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统一编号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并在该固定资产上做出明显标志,作为该固定资产在我校的永久性代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和撕毁。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制度,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专职会计,管理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和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
二、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管理一级账目,即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实物总账)、分户明细账。
三、二级管理单位建立分类明细账、分户明细账;三级管理单位建立分类明细账及卡片。
四、为了便于核对,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应与计划财务处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保持一致;各二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应与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保持一致;各三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应与本单位二级管理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保持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上报;
四、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固定资产处置须按以上规定申报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对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充分做好二次利用和支教扶贫工作,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处填写统一验收单,财务部门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价值入账。
七、仪器设备新增附件或配件按其购买价记入设备原值价格中。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准确,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和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密切协作,严格手续,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二级管理单位每学期期末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供本单位本学期固定资产增减对账清单,由资产管理处核对后送计划财务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各二级管理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账物核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并于每年12月底与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原则上,全校性固定资产清查五年进行一次。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二级管理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资产管理处每年和计划财务处核账一次。计划财务处根据财产管理部门清理结果进行财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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